黄山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时间:2021-12-02   浏览:11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预算管理工作,强化各预算责任单位支出责任,加强支出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安徽省教育厅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皖教财〔202012号)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可分为整体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按管理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等。

 

第二章 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财务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办法;

(二)组织实施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监督和跟踪监控;

(三)组织对学校整体预算开展绩效评价;

)向省厅报送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接受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督促落实省厅整改意见,及时整改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发现的问题,充分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按相关要求做好学校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学校各预算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科学、合理确定本单位预算绩效目标;

(二)对列入本单位的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自评;

(三)设置符合实际、细化、量化、完整科学的指标体系;

)向学校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提交绩效自评报告;

)落实学校提出的整改意见

 

第三章 预算事前绩效评估

 

  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根据学校战略规划、事业发展规划、项目政策、申报理由等内容,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新增项目(申报预算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立项实施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财支持的方式及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六条  事前评估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文件等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科学规范原则。事前评估工作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三)依据充分原则。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并通过现场调研,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

(四)成本效益原则。事前评估工作的重点是评估项目政策立项的必要性和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在开展事前评估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控制成本、节约经费,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第七条  事前评估的重点:

(一)项目政策立项实施的必要性和投入经济性。主要评估项目政策立项依据是否充分,项目内容与本校当年重点工作是否相关;项目设立依据的宏观政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项目是否具有现实需求、需求是否迫切,是否有可替代性,是否有确定的服务对象或受益对象;是否有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或可持续性效益,项目预期效益的可实现程度如何。

(二)项目政策实施方案的可行性。主要评估项目政策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组织管理机构是否能够可持续运转;项目政策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是否与绩效目标相匹配;项目政策技术方案是否完整、先进、可行,与项目政策有关的基础设施条件是否能够得以有效保障;项目单位及项目政策的各项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技术规程、标准是否完善,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项目政策绩效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项目政策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否与部门的长期规划目标、年度工作目标相一致,项目政策产出和效果是否相关联,受益群体的定位是否准确,绩效目标与项目要解决的问题是否匹配、与现实需求是否匹配,是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挑战性;绩效指标设置是否与项目高度相关,是否细化、量化。

(四)项目政策预算编制合理性。主要评估项目政策预算是否与绩效目标、项目政策内容相匹配,预算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编制依据是否充分,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

(五)其他内容。其他需评估的内容。

第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方式包括现场调研、聘请专家、网络调查、电话咨询、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

第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第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为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

 

第四章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学校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项目绩效目标是指学校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绩效目标可分为实施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实施期绩效目标是指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是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是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项目支出,不得进入部门预算安排流程。

第十四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各预算部门在申报新增项目或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绩效指标要反映和衡量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信息,应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重点突出,系统全面,便于考核。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六条  绩效标准是设置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七条  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财务处进行汇总,经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重点审核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合理性、可行性,对于预期无绩效、低绩效,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预算。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

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审核结果为“优”的,直接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良”的,可与相关部门或学院进行协商,直接对其绩效目标进行完善后,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中”的,由相关部门或学院对其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审核结果为“差”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需调整绩效目标的,按绩效目标管理要求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五章 预算绩效监控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绩效监控的对象是预算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财务处及各预算责任单位是实施绩效监控的主体。预算执行中,财务处应当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各预算责任单位应动态了解和掌握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偏差,确保绩效目标按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二十条  绩效监控以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预算执行进度为核心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资金预期产出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预算资金计划产生的预期效果的实现程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服务对象满意率实现程度及趋势。

(二)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实施方案、工作任务调整情况等。

(三)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资金拨付进度、资金分配下达及实际支出情况等。

(四)财务管理情况。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招投标管理制度等情况;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情况。

(五)其他相关情况。确保项目实施的政策制度、保障措施情况;外部环境、客观条件的变化及影响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监控应采取日常监控与重点监控相结合的形式。财务处及各预算责任单位应全面实行预算绩效日常监控,定期对绩效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在此基础上,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以及巡视、审计、有关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予以重点监控。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深入分析预算执行缓慢、绩效水平不高的具体原因,对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及时管理整改或采用措施予以纠正,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按有关程序暂缓或停止使用。

 

第六章 预算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三  预算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十四  绩效评价的范围包括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在预算执行中追加安排的项目支出

二十五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二十六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国家及省级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四)学校、预算责任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相关支出绩效目标;

(五)预算责任单位申报预算的相关材料和预算批复文件;

(六)预算责任单位预算支出项目执行总结材料和项目验收及绩效自评报告;

(七)年度部门决算草案及报表;

(八)其他相关资料。

二十七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其他经省财政厅确认的标准。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准备、实施和撰写报告三个阶段。

(一)绩效评价准备阶段

1.确定评价对象。评价对象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确定。由财务处制定绩效评价任务清单。

2.成立评价工作组。财务处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或委托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具体负责实施绩效评价。各预算责任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情况,成立绩效评价工作小组,由各工作小组指导完成本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确定内容,明确职责分工。       

3.下达绩效评价通知。实施评价前,财务处应向有关预算责任单位下达评价通知。通知内容主要包括评价目的、内容、任务、评价时间和要求等。

(二)绩效评价实施阶段

1.收集、审核资料。各预算责任单位要在全面收集资料的基础上,根据评价工作方案,对已收集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审查和分析。

2.综合评价。各预算责任单位根据评价工作方案确定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三)撰写和提交评价报告阶段

1.撰写报告。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2.提交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务处提交绩效评价报告(草案),财务处经过汇总整理,形成全校的绩效评价报告,该报告最终经审议通过后上报省主管部门。

3.及时总结。各预算责任单位应及时对绩效评价工作总结,包括工作背景、时间地点、基本情况、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以便下一步更好地改善资金使用效益。

4.建立档案。评价工作结束后,财务处应妥善保管工作底稿和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绩效评价结果实施百分制和四级分类,分别是: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60-79分为中,0-59分为差。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四条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以下称“绩效评价结果”是指财务处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以绩效评价报告为载体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安排进行绩效评价所形成的评价结论和意见等。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落脚点,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绩效奖惩与问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方式主要包括:反馈与整改、与预算安排挂钩、综合考核奖惩等。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预算责任单位预算支出管理的意见。学校对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造成绩效目标没有完成的,应责令相关预算责任单位认真整改;对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财务处加强内部协调与配合,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机制。

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在编报下一年预算时予以优先安排,必要时适当增加资金规模。对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财务处督促部门限期整改所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中的,原则上在编报下一年度预算时进行扣减。对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原则上在编报下一年度预算进行扣减,直至取消相应项目支出预算安排。

 

第八章 预算绩效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机制,切实压实单位负责人、内部科室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各预算单位要积极配合学校进行预算绩效监督检查,对预算绩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依规依纪进行问责。

第四十条  对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现的财经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