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时间:2020-11-16   浏览:10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保障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政府会计制度》《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教育厅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预算根据学校长远规划、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进行编制,是高校组织日常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决算是对预算经费执行情况的总结。

第四条学校预算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厉行节约。真正过紧日子,完善能增能减、有保有压的分配机制,保障人员经费支出,压减一般性支出,降低学校运行成本。

二是以收定支。坚持量入为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做到支出安排与事业发展需要、财力水平相适应。

三是保障重点。聚焦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刀刃”上。

四是统筹规划。优先安排内涵建设支出,持续加强学科建设,强化人才强校政策,大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地方能力。保障基本办学条件改善,重点支持硕士培育学科的建设。

五是注重绩效。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压实部门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筑牢绩效管理理念,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加强绩效运行监控,规范绩效评价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五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预算的管理职权

第六条学校预算根据《黄山学院“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进行审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校领导负责所分管单位的预算管理,落实收入实现目标,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预算经费,组织和监督预算执行。

第八条财务部门具体负责预算、决算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预算管理制度,管理预算基础信息库和项目库;

(二)对各单位的预算申报数进行审核、汇总,对学校总体收支进行综合平衡,按照规定报送学校年度预算和三年滚动财政规划;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意见,将预算下达到各责任单位,实施责任预算管理;

(四)学校收入预算一经确定,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负责落实;

(五)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根据有关责任单位提出的预算调整和追加建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和追加年度预算;

(六)督促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加快预算执行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预算执行预警机制,强化预算执行约束力;

(七)及时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八)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准确编报年终决算;

(九)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各预算责任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总体目标和本单位具体任务,协同配合学校预算管理,负责编制本单位及归口管理项目的年度预算和三年滚动规划;

(二)根据下达的预算用款计划,按照规定项目和范围,按进度使用资金,合理控制运转经费进度,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

(三)根据学校和本单位建设及发展情况,年中确需调整和追加预算的,据实提出预算调整和追加建议;

(四)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对本单位预算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五)审计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的审计工作,组织开展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年度审计,督促整改落实审计意见。

 

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条学校预算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和财政其他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一条学校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划分,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在职人员支出、临时聘用人员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学生奖助学金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等;

(二)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支出、维修改造支出、教学科研平台支出、学科专业建设支出、师资队伍建设支出、纸质及电子图书支出等。

第十二条学校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应当根据年度学校发展目标、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情况,进行综合编制。

第十四条预算编制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收支分类科目、学校相关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预算编制应当根据“一个单位、一本预算”的要求,坚持“应编尽编”原则,将所有收入、支出按规定纳入学校的一本预算中,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政府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六条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坚持积极稳妥的稳健性原则,尽量核准收入,将所有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收入。

第十七条预算支出应当按功能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分类编制,贯彻“勤俭节约、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等运行经费支出。在保证基本教育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学校确定的重点支出,坚持向教学、科研倾斜原则。

第十八条预算编制应当在预算年度开始前,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开始准备编制下一年的预算和未来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待上级主管部门预算指标确定后,调整确定学校的部门预算方案和三年滚动财政规划。

第十九条预算编制采用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编制方法。在编制预算时对所有的收支项目,均以零为基底,不以上年的预算项目和收支水平为基础。

第二十条支出预算中符合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递交项目申报书。

第二十一条学校预算编制应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具体编制流程:

(一)财务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发布下一年度的部门预算编制通知;

(二)各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采用零基预算、绩效预算方法,编制下一年度的详细用款计划和未来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由各单位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送财务部门;

(三)财务部门对各单位报送的预算进行汇总、审核,并根据收入预算情况,编制年度预算建议草案和未来三年滚动财政规划,按要求报送学校审定,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五章  预算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按要求将年度预算草案文本和未来三年滚动财政规划报学校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经学校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后,财务部门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经财务部门完善后,再次报学校审定和批准。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应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各单位应当自觉维护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不得擅自挪用和调整预算资金。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学校下达的预算数,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预算执行管理机制,细化分解预算执行任务,层层落实预算执行责任。

各单位根据下达的支出预算,结合年度工作安排,科学合理地安排支出预算执行计划,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原则上预算执行进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至当年6月30日止,预算执行进度不低于50%。

(二)至当年9月30日止,预算执行进度不低于75%。

(三)至当年12月25日止,预算执行进度不低于95%。

第二十六条校领导应当按照收入预算来源监督其分管单位认真组织收入,同时在预算范围内审批各单位经费支出。

第二十七条各项经费支出审批实行“首签负责制”,首签审批人应当对业务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大力压减―般性支出,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切实强化预算约束,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二十九条健全完善预算执行奖惩机制,将预算执行结果与预算资金安排挂钩,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预算单位,在安排下年度预算时,适度扣减预算用款计划;反之,适度安排预算用款奖励。

第三十条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况或事项,财务部门应及时向学校请示。

 

第七章  预算调整和追加

    第三十一条学校预算一经确定,即具有对全校经济活动的约束力,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预算。如果国家有关政策、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学校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和追加的,应当按原预算批准程序《黄山学院“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黄山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修订)》《黄山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修订)》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经济科目执行。确需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各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预算调整和追加申请。

第三十三条预算项目的调整、追加,经批准后凭有关文件、会议纪要或请示到财务部门办理预算调整和追加手续;追加经费在预算准备费和增收经费中支出。具体调整、追加审批规定如下:

(一)预算内有具体项目的且金额达10万元(含)以上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的,或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6万元(含)以上资金款项使用的,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涉及50万元(含)以上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需经校党委会研究通过;

(三)预算内10000元(含)以下项目经费的调整,需经单位负责人审批;10000元以上的,需经分管领导审批;30000元以上的,需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批;6万元(含)以上的,需经校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部门增加专项资金拨款或争取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专项资金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的调整。

第三十五条预算调整原则上上半年不予安排,下半年每个月安排一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年度预算的执行结果及调整频次纳入部门考核指标,各单位应当强化预算调整和追加的严肃性及必要性。

 

第八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七条财务部门要根据年度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形成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十八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会计信息质量控制,确保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体系完整、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编报及时。

第三十九条决算报告编制完毕,由财务部门提交学校审查,审定后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条  财务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拟定省级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通知,并制定任务清单、学校绩效评价原则及绩效评价方案等。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健全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制度体系建设,设立并优化科学、实用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应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谁分配资金,谁确定目标”的原则,设定的绩效目标应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从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应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和指标,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效果及时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绩效评价报告初稿形成之后,由财务部门汇总整理,形成全校的绩效评价报告,报告最终经审议通过后上报省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要以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为落脚点,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项目涉及的相关单位,并切实加以整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将把绩效评价结果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挂钩,对评价结果差的项目,及时进行当年预算调整或减少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数额,提升财政资金配置和使用绩效。

第十章  预算监督

第四十六条学校建立预算执行监督制度,财务部门负责对学校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控制,并向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同时督促相关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负责人对预算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并对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财务部门每年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预、决算执行情况,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按规定做好预决算的信息公开。

第四十九条学校审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组织开展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年度审计工作,出具相关意见,督促审计整改。

第五十条学校对预算执行情况较差、支出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在下一年度预算安排中酌情扣减,扣减的额度纳入学校预算准备金管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