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2-05-26   浏览:4647


黄山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国家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生、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学生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清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

第四条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财务部门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醒目位置、学校网站向学生公示,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

第二章缴费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未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并未办理缓缴手续的不予注册。未注册学生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不能使用学校教学资源。

第六条学生应当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缴清该学年全部应缴费用,各学院凭学生缴款电子票据或缴款证明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的资助。确因家庭困难不能缴清费用的,由学生本人提交缓缴申请,经本学院认定审核后,报学生处审批汇总。财务处根据审批汇总表上所列学生名单,办理缓缴费用手续。经批准可以缓缴费用的学生,凭缓缴申请办理注册。

第八条 财务处工作职责:

(一)每学年本专科生招生入学时,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新生录取信息,统一办理银行卡,并将银行卡、缴费须知等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新生,同时将新生交费的相关信息录入收费管理系统;

(二)按收费政策收取学生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非税收入,办理学生退费,教材款等代收款项的结算;

(三)根据教务处、学生处、后勤集团提供的学生学籍、住宿变动及国家助学贷款抵交学费等信息,及时进行收费标准调整和相关业务处理;

(四)在收费系统外专门建立学生收费变动信息档案,对宿舍调整、学籍变动、国家助学贷款的各种情况予以记载;

(五)完成非税收入上缴、收费统计、查询、公示、欠费催交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工作职责:

(一)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学生缴费工作负领导责任,学校将各学院学生缴费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二)每年新生报到一个月内、在校生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对完成缴费或办理缓交申请的学生进行注册;

(三)根据财务处提供欠费学生名单,做好学生欠费催交工作;

(四)协助后勤集团做好每年新生宿舍安排、老生宿舍调整工作。

第十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一)每年新生报到一个月内、在校生新学年开学二周内负责督促各学院完成学生注册;

(二)每月初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通知财务处;

(三)向财务处提供学生教材款预收情况和教材款结算情况;

(四)负责对未缴清本学年费用,且未被批准缓缴或超过缓缴期限的学生,不予办理选课、教务系统登录和成绩查询等。

第十一条 学生处工作职责:

(一)组织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时向财务处提供获贷学生名单和金额;

(二)负责汇总各学院报送的家庭困难学生情况、按政策给予学费减免学生情况,通过认定后,向财务处提供获资助的学生名单及金额。

第十二条后勤集团职责:

负责协调汇总学生住宿情况,向财务处提供每年新生宿舍安排、老生宿舍调整情况。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及因各种原因退学、转学、因私出国留学、转出等,应持学院开出的“离校清单”到财务处结清应缴费用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应持学校管理部门开出的“离校清单”,到财务处结清往年应缴费用后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复学、转专业、转入下一年级、延长学习年限在校学习等发生学籍变动的学生,持教务处开出的“报到单”到财务处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十六条 复学学生,按复学就读年级的缴费项目和标准缴纳费用。

第十七条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转入下一年级的学生,按转入年级的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延长学习年限在校学习的学生,按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因国际交流,学生出国学习期间按相关文件标准缴纳费用。

第二十条 在校期间,住宿学生应根据实际住宿条件和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住宿费。

(一)在学年中正常住宿的学生,按本年实际住宿标准全额缴纳住宿费;

(二)中途申请住宿的学生,按照实际住宿的月份数缴纳住宿费

(三)在校学生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外住宿,已在校外住宿按住宿标准全额缴纳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缴纳的其他应缴费事项:

(一)补办学生证、校徽、校园卡、学生火车优惠卡等,须按规定缴纳补办费;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它收费事项,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缴费方式:

(一)新生于入学报到前两周内,将应缴费用按报到须知的规定存入学校为其办理的个人银行卡内;

(二)在校生于入学报到前一周内,将应缴费用存入学校指定的个人银行卡内;

(三)财务处对学生收费采取委托银行批量代扣方式收费;学生也可通过财务处微信公众号自助完成缴费;

(四)学生缴纳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等各种考试费,须在校园一卡通内存足相应金额,由财务处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名单统一代扣;若上述考试费用收取,主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五)学生在校期间如果将银行卡丢失,或银行卡消磁,应持身份证到指定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与校园一卡通办理对接手续。

第三章  缓、减、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短期内不能缴清学费、住宿费的,由本人在该学年开学的第一周内填写缓缴申请表,经所在学院核实并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后,可以缓缴学费、住宿费。缓缴期限不得超过当年12月底。

新生办理生源地贷款的,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后,可缓缴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军训服装费等代收费用应当及时缴清。

第二十四条 对孤儿、烈士子女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可按政策给予全部或部分学费减免。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按《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办理学费减、免;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我校的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办理学费减、免。

其他因特殊情况确属家庭经济困难导致缴纳学费困难的本专科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视具体情况给予部分减、免。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学生申请和相应减免条件,提出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及相应减、免金额报学生处,学生处汇总审核后,报学校研究同意,送交财务处办理减、免手续。

凡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不得重复减、免,按最高减、免额度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费减免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违规现象,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终止其减免;经查实存在谎报家庭经济状况、有高消费行为等情况的,追回其减免。

第四章  退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

第二十八条 因其他各种原因退学、转学、出国留学、停学、转出的学生,按扣除实际就读月份费用后余额退还。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已缴的费用原则上不退还,待复学时冲抵复学年实际应缴的费用。

第三十条 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已缴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章欠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对于既未申请助学贷款、又未办理缓减免手续的学生,不按规定时间完成缴费的视为欠费;无任何正当理由,经三次以上催缴欠费后仍拒不缴费的,视为恶意欠费。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定期将欠费学生信息发送至各学院,各学院在收到欠费学生名单后应及时与欠费学生核实,督促学生及时缴纳欠费。

第三十三条对于恶意欠费学生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学院将欠费通知送达学生本人和其家长,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须交清所欠费用;

(二)记入学生诚信档案,并作为各类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十四条 每年六月底,财务处统计各学院毕业班学生的欠费情况,将欠费金额从相应学院下一年度预算中进行扣减。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地方出台新的收费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黄山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校财〔2016〕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