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05-26   浏览:3061


黄山学院收费票据管理办法(修订)

  

校财[2022]8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效制止乱收费,切实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学校从事教学、科研事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时,依据规定的收费或收款权限、项目和标准,向学生或其他服务对象实施收费或收款时开具票据的行为,包括票据的领购、印制、开具、取得和保管等。

第二章  票据种类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学校的票据包括财政票据、普通发票、专用发票、学校结算票据。校内使用如下六种票据:

(一)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财政票据(电子票);

(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财政票据(电子票);

(三)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

(四)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发票;

(五)安徽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六)黄山学院行政事业性资金结算票据。

除以上六种票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其它任何票据收费。

第四条 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的使用与管理。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对票据使用从严管理,保障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切实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第五条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财政票据(电子票)”主要是收取高等教育学费、高等学校住宿费、成人高等教育学费、全国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费、全国高校计算机水平考试费、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普通高校专升本报名考试费、普通高校对口报名考试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第六条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财政票据(电子票)”主要是代收取教材费、水电费、电话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履约保证金等款项。

第七条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主要是代收取非营利性的伙食费、交通费。

第八条“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发票”主要是收取科研费、会务费、测试费、资料费、劳务费、场租费、培训费、租赁费、管理费、赞助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九条“安徽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主要用于学校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其他专项的收款项目。

第十条 “黄山学院行政事业性资金结算票据”是财务部门向校内单位或职工个人出具的内部结算的证明如回收暂付款等往来款,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仅作为收到款项的证明,不得作为财务报销的发票使用。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在依据国家及省或者学校有关规定实施收费或收款行为时,都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上述票据,不得混淆使用。

第三章收费票据的领购、印制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是学校收费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各类票据的统一领购、统一印制、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购买或印制收费票据。财务部门设置专门岗位,负责收费票据的领购、印制、保管、发放、核查清理、回收、归档和缴销,做好各类票据各个环节的登记工作,及时掌握收费票据的使用、结存、票款回收和票据保管情况。负责空白票据保管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财务专用章。

第十三条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财政票据(电子票)、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财政票据(电子票)、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由财务部门负责向财政部门领购和使用;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发票由财务部门负责向国家税务部门领购和使用;黄山学院行政事业性资金结算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收费开具电子票据应按要求与主管部门的电子票据库有机衔接,确保电子票据管理的统一、完整、准确。根据领用的电子票据簿,通过开票系统顺序填开电子票据。填开的电子票据必须做到内容完整,印章齐全。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票据专管人员应及时清点印制的空白票据,并按票据种类、数量、起止号码登记入册,妥善保管,如发现缺份、少联、错号等,应当及时报告财务主管后,将不合格票据退回印制票据的厂家。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从财务部门领用票据,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财务部门对收费项目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领用票据的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保管、使用和缴回、核销。各单位负责领用票据的人员要妥善保管票据,防止票据遗失,不得将票据转借他人使用。票据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应书面通知财务部门。

第十八条 票据实行限量领用,财务部门根据收费单位的具体情况,核定其每次领用收费票据的数量。使用过的票据应及时缴回核销,否则不得再次领取空白票据。

第十九条 票据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凡丢失收费票据的,除个人须写出丢失经过和原因,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及时报财务部门,并登报声明作废外,财务部门还将视情节轻重,提请学校追究经办人及所在单位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所收票款应及时交财务部门入账,不得长时间滞留在各收款单位或个人手中,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各收款单位或个人手中千元以上的票款应于当日交财务部门入账。

第二十一条 各项收款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或学校有关规定,收取的资金也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属于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收取的票款应当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开支;对有特殊规定的、专款专用的收费项目和代收代支的款项,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财务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再按有关规定安排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收入、坐支现金,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四章票据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票据领用单位应在使用收费票据前,应将收费票据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登记入册,同时认真核查票据,发现缺份、少联、错号等,应立即退回财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票据使用人在使用票据过程中负有审查收费行为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责任,对用途不明、标准不符、内容不实的缴费交款行为应拒绝开票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不得自行变更或者扩大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四条 开具票据时必须按照规定写明交费单位(或个人)名称、收费项目、收款方式、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姓名等各项要素,开具收据时必须使用蓝、黑圆珠笔复写,不得涂改、撕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开具大头小尾的票据。应按照票据上注明的各联次的用途使用票据,不得混淆联次使用。收据联一律加盖“黄山学院财务专用章”、“黄山学院发票专用章”或“黄山学院收费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开票中出现误差可作废后重新开票,票据作废时需同时保留各联次,并在各联上加盖作废戳记,完整保存备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都不得开具红字票据退款,开票后如确需退款的,必须收回原收据联,原收据按作废票据处理。

第二十七条 使用电脑打印的票据,电脑打印的内容一律不得手工填写或涂改,否则视为无效发票,打印票据人需签名或盖章。

第五章票据的核销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领用的票据使用完毕,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再次领用空白票据时必须将上次领用的票据核销,否则不予领用新的票据。当年领取的票据应在本年12月31日前办理核销手续,原则上不得跨年核销。

第二十九条 票据领用人应认真填写待核销票据的封面,将票据使用的单位名称、收费金额、收款证明所在的票据册号、收据起止号码、作废张数、作废编码及开票人签名等内容在收据封面上填写清楚。

第三十条 办理核销手续时,财务部门票据管理人员应认真核对发票所填内容与领用时注明的内容是否相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缴纳有关款项,实际缴纳款项与收据存根是否一致,经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核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使用票据中出现影响核销的特殊情况时,应由票据领用人提供书面说明,由所在单位领导证明,并经财务主管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核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向财务部门领购的票据,在办理完校内核销手续后,还应由财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票据核验手续。

第三十三条 已经核销的票据存根、票据准购证和票据使用登记簿等由财务部门统一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对保管期限已满,符合档案销毁条件的票据,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销毁鉴定、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应按财政部门要求做到与财政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对财政票据申请、登记、入库、核发、出库、使用、缴库、保管、核销、审验、销毁等各环节的有机衔接,实现全程监管,生成的电子票据,应分别存档至本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电子票据库。

第六章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门票证管理人员应对各单位票据领用人进行票据使用管理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并监督、检查票款的交纳和票据的核销,发现实际交纳款项与收据存根不符的,不予核销并限期查明原因和纠正。对拒不及时交纳票款或纠正不规范行为的,应及时催交和纠正,同时向其所在单位领导反映。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学校纪检部门检举,纪检部门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查实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会同学校审计部门定期检查校内各单位的收费管理和票据管理情况,及时掌握各单位收费收款工作和票据使用管理的情况。对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学校纪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使用票据超出规定范围的;

(二)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撕毁或者拆本使用收费票据的;

(三)擅自销毁收费票据存根的;

(四)收费收款不使用票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收费的;

(五)遗失收费票据未登报声明作废且未及时报财务部门备案的;

(六)拒绝或者阻碍财务、审计部门进行票据监督检查的。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学院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校财〔2016〕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