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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2034号)《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制度的通知》(黄财行〔2016〕11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屯溪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原则上不得调增预算。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屯溪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城市间不得选择出租小汽车作为交通工具;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票据报销,原则上手撕票据视同市内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人员类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含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
厅级及正高职称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 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 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六条 厅级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除保密工作和特殊情况需要外,出差人数少于三人原则上不得包车往返出差地。因违反规定而自带车辆或包车出差发生的差旅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 出差当天往返且无单位派车的,除享受市内交通费包干补助外,往返机场、火车站等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厅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一。住宿费应在规定的上限范围内凭票报销,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为鼓励节约开支,出差人员因公到市外出差,在确保安全和有利于执行公务的前提下,同性别选择双人间住宿的,给予出差人员不高于对应住宿标准的50%补助。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实际住宿天数超过规定出差天数的部分,费用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发放,不分省内省外(黄山市内公务出差按规定标准的50%发放,教研科研业务活动按标准补助,不含屯溪区)。补助天数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时间在一周(含一周)以内的按标准补助,同一地点出差时间在一周以上三周(含三周)以内的按标准减半补助,同一地点出差时间在三周以上的按标准 1/4 补助。起止时间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出差期间的就餐费不再凭票报销。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黄山市内出差按规定标准的 50%发放,不含屯溪区)。出差时间在一周(含一周)以内的按标准补助,同一地点出差时间在一周以上三周(含三周)以内的补助按标准减半执行,同一地点出差时间在三周以上的补助按标准1/4执行。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不再凭票报销。
第十七条 出差途中不分省内省外(黄山市除外)交通补助按照往返各一天标准补助;当天往返的交通补助(黄山市除外)按标准往返共两天补助。
第十八条 教职工参加会议、培训等活动的,相关通知事先应当按审批权限经相关领导签字批准,报销时需附相关通知;统一收取会务费、培训费等,通知中必须注明。
第十九条 参加会议、培训、竞赛等活动的人员,会议培训期间不发放交通补助费。举办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或按会议文件、通知统一缴纳会务费的,会议培训期间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会议统一安排住宿,但标准超出规定标准的,超支部分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学校派车,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可按标准享受伙食补助。
第二十一条 接待单位提供伙食和车辆,但未收取相关费用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凡经组织批准到外地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凭据报销,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到省内、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不含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工作人员),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期间其他费用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带队实习的往返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标准执行,期间补助费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五条 支持教研科研业务活动规范、高效开展,优化审批程序。教研科研业务出差相关标准原则上按公务出差办法参照执行,参加野外调查的按自然天数和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六条 学生代表学校参加各项竞赛等出差的,举办单位统一收取会务费,或统一安排就餐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出差往返补助按教师出差标准减半执行;举办单位不收取会务费,并自理就餐费的,学生可按照教师出差标准减半享受补助。学生参加教研科研业务活动出差的,按教师出差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临时出国报销时需附相关批准文件和审批表,在境外期间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财行[2014]104 号文件《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并由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补助。由主管部门统一组团,团费包含境外期间的伙食费和公杂费的,仅发放境内差旅补助。
第二十八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任何住宿费、交通费;参加野外调查无法取得住宿发票,按照支付凭证和收条作为报销依据;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往返途中标准补助,出差当天往返的不受此限制。
第五章 出差报销管理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出差要填写《黄山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按规定程序审批。审批程序按经费实行归口管理,各单位党政负责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一次性报销全部出差费用。不同部门人员共同出差的,可由经费主要承担部门统一办理报销手续,费用再合理分摊。校领导出差由办公室人员代为办理。
第三十一条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还须附会议(培训)通知。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予暂借差旅费,发生的住宿费、飞机票、火车票等均应优先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三条 出差票据丢失的,必须由个人提交书面说明。若住宿费票据丢失,必须由住宿单位出具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存根复印件,方可报销;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遗失需写明原因,注明车次、铺位等级、票价等事项和取得相关购票证明,同行人员证明,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按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积极响应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和新发展格局,公务出差调研应选择长三角区域;严格控制到单程超过1000公里的地区出差,到单程超过1000公里的地区出差,需事先经过校领导在会议通知或出差事前审批单上签字同意。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脱产培训、学习、进修、挂职锻炼、支援工作、调动、探亲、实(见)习等发生的差旅费,执行相关文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校财〔2019〕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