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基建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0-11-16   浏览:11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财政部第81号令)、《安徽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皖教发[2016]8号)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8]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加固教学、实验实训、图书馆、办公、学生宿舍、食堂、风雨操场等教学及辅助、行政后勤办公、生活服务、其他用房等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学校基建财务纳入学校财务集中管理。财务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行基建资金集中管理、基建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的集中管理、以及基建财务核算和会计事务的集中管理。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编制项目设计概算、资金预算、竣工决算。

(三)加强项目资金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加强对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确保项目资金规范运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分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纳入单位事业账簿和财务报表,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

(四)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

(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六)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六条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和社会捐赠等。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第七条项目在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

第八条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第九条项目收到的社会捐赠,有捐赠协议或者捐赠者有指定要求的,按照协议或者要求处理;无协议和要求的,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分离原则,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确保基建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第三章建设项目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在建项目和新批项目的概预算,并结合下一年建设的实际编制基建财务预算(不列入建设工程合同的设备、工器具、自购材料及其它费用需单独申报预算);财务部门应当细化基建项目预算,分解基建项目各年度预算和财政资金预算需求,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基建财务预算经学校批准后纳入学校财务预算,按照规定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根据编制的用款计划,积极筹措和合理安排基建资金,并按项目进度支付基建款项,未列入预算的项目财务部门不予支付款项。

第十三条  对各类基建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规模、标准和工程预算实施,不得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项目建设确需变更的应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基建项目的变更,基建管理部门按照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二)所有变更都应当按学校规定履行签证等手续,并作为财务部门进行预算调整的依据。

 

第四章建设项目招标管理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招标。

(一)基建项目工程金额达到招标法规定的标准,按照招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执行招标;未达到招标法规定的标准而达到政府采购法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法执行。

(二)基建项目工程设备材料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法的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法执行采购。

(三)未达到政府采购金额标准的基建项目,由学校按照规定自主组织招标采购。

 

第五章建设项目成本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二)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

(三)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四)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六章  建设项目资金结算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工程价款结算按照《黄山学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相关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一)学校和施工企业就工程建设发包、承包双方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经监理工程师和基建管理部门共同审核验收的符合质量标准的建安工作量。

(三)施工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和领导审批的报销单等。

(四)基建项目预算。

(五)施工单位支付申请。

基建项目资金的首次支付,应凭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招标文件、基建施工合同等相关材料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工程合同、现场监理审核支付凭证、工程进度表等材料办理。

第十八条 工程价款结算的步骤

基建管理部门收到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申请和开具的工程款发票后,对工程监理人员审核确认的完成工作量进行复核,对质量合格的已完工程量予以确认,并审查应结算的工程价款,填列基建工程款报销单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财务部门根据基建施工合同和预算等,对基建管理部门提交的报销单、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和相关附件等审核无误后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九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原则上按照以下比例支付进度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施工期在六个月(不含)以上的,每月按照不超过经审核后的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不超过合同价款的90%,工程决算审计结束后,承包商将工程质保金(审计定案价的3%)转入黄山学院指定账号后,支付至工程审计定案价的100%。

(二)施工期在两个月以上(不含)至六个月(含)以内的,完成工程量的60%,付至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不超过合同价款的90%,工程决算审计结束后,承包商将工程质保金(审计定案价的3%)转入黄山学院指定账号后,支付至工程审计定案价的100%。

(三)施工期在两个月(含)以内的,合同价款在20万元(不含)以上的,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不超过合同价款的90%,工程决算审计结束后,承包商将工程质保金(审计定案价的3%)转入黄山学院指定账号后,支付至工程审计定案价的100%。

合同价款在2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决算审计结束后,承包商将工程质保金(审计定案价的3%)转入黄山学院指定账号后,支付至工程审计定案价的100%。

(四)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工程保修期满,由施工单位出具付款申请,使用部门确认无质量问题,基建管理部门核实并按程序审批,财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工程款支付实行单项工程备查登记制度,由基建管理部门人员在备查簿中详细记载工程款支付情况。工程款支付备查簿由基建管理部门保管,并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核对。

第二十一条  基建财务审批程序应当按照学校事业财务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设备、工器具、自购材料等资金支付

(一)购置设备、工器具,一般不预付货款。大型专用设备,合同规定分期付款的,按合同执行。

(二)不需要安装设备,购置完成后,经资产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附设备、工器具验收单,连同发票按程序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审核付款,直接计入固定资产,不计入工程成本。

(三)需要安装的设备,在没有试运转前,支付设备款的最高额度为设备价款的85%。设备安装完毕并出具验收报告,连同发票,按程序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审核付款,计入工程成本。

第二十三条  其他费用的支付。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统一规定的,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建设项目审计与竣工决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已完工的基建工程,由基建管理部门整理决算资料送学校审计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权限进行审计。

(一)基建管理部门应当对决算资料进行初审,学校审计部门应当对决算资料进行复审。

(二)重大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报请省审计厅直接实施审计。

(三)较大规模项目报请省审计厅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四)一般项目由学校内审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实施审计。

第二十五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项目财务决算报表、竣工项目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二十六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基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财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项目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二十七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基建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当相互配合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债务清理、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       

第二十八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 

第二十九条 基建项目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要求编入部门决算。

第三十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章建设项目资产交付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使用单位的行为。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建财务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决算编报审核、资产交付等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财务核算制度,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等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配合基建管理部门加强基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的管理,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项目资产开展登记、核算、评估、处置、统计、报告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按照规定对基建财务进行审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将依照有关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学院基建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